新农合指南

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2013

  根据省、市卫生工作会议、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参合病人医药费用控制,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我市2013年“新农合”实施政策如下:

  一、 筹资标准

  2013年全市新农合最低筹资标准提高到350元/人,其中参合人员个人缴纳7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280元。

  二、 参合对象

  1.农村居民(含常住户口、临时居住)、居住在乡镇的城镇户口居民(未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者)、农村乡镇企业的外地务工人员均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并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

  2.筹资工作结束后参合家庭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0天内补办当年的参合手续,缴费标准为70元。

  三、 补偿标准

  (一)起付线与封顶线

  参合人员在市(含转诊到市外)、县(含在市外打工地镇以上医院)、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偿设起付线,起付线分别为800元、600元、400元,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

  (二)住院补偿标准(市级定点医院)

  1.没办理转诊手续的为非正常转诊,按可补偿部分的30%补偿。

  2.正常转诊:实行单病种(所有的传染病)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标准及保底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实行分段补偿政策:①可补偿费用小于等于1万元时按45%补偿。②可补偿费用在1至5万元时按55%补偿。③可补偿费用大于5万元时按60%补偿。

  四、 转诊及转诊程序

  (一)参合病人转诊需符合下列条件

  1.当地医疗机构无法确诊的;无条件治疗的;急、危、重症患者须转院抢救的。

  2.急、危、重患者可在市级定点医院先住院,应在入院后五个工作日内持本院开具的急、重、危转诊证明到其县区补办转诊手续。

  3.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参合病人,需要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建议,报县合管办审批。

  4.非急、重、危患者在没办理转诊手续住院的,按非正常转诊政策进行补偿。

  (二)转诊程序:(转到市级定点医院)

  1.铜山县“参合”患者:持急、重、危转诊证明先到所属乡镇医院转诊再到县合管办(在六院门诊办公),转往市级收治医院。

  2.睢宁县“参合”患者:持急、重、危转诊证明到所属乡镇医院直接办理转往市级定点收治医院。

  3.贾汪区、邳州市、沛县、丰县、新沂的“参合”患者:可持急、重、危转诊证明直接到县合管办办理转往市级定点收治医院。

  4. 非急、重、危患者,按新农合政策要求,收治医院不开具急、危、重转诊证明,应先办转诊后住院。

  五、 补偿程序

  (一)补偿所需材料:医疗证及卡、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出生证明)、转诊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出院小结及住院临床审核单。

  (二)补偿程序:我院是在住院处结账,新农合核算处补偿。

  徐州市传染病医院新农合咨询电话:83668704

  投诉、举报电话:8366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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