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25条关于“不允许限制处制处方药外购”之规定,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病人就医看病,特制订“不允许限制处方药外购”有关规定,请认真执行。
l、门诊病人持我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可自主选择在我院门诊药房取药或院外药店购药,任何人员不得阻挠和刁难,但静脉用药原则要求在我院购药。
2、病人住院治疗中确属疾病治疗需要而我院药房暂缺的药品(且无同类药物替代),由经治医师办理相应审批手续(详见:住院病人外购药品使用审批单),然后再告知患者或其代理人自行到院外购买。
3、患者自购药品来院使用时,经治医生必须认真完成下列事项:第一,开具详细、具体的用药医嘱,注明药品自备。第二,检查患者自带药品包装是否完整、名称是否相符、是否在规定的使用效期内、药品颜色、形态等是否正常、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第三,与患者或患者的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病人自带药品使用协议书》,住院病人的《协议书》纳入病历,门诊病人的《协议书》由所在科室临时保管,定期送交病案室妥善保管。第四,在病历上作详细记录。
4、患者凭经治医师医嘱和《病人自带药品使用协议书》在门诊输液室、门诊注射室和病区使用时,治疗护士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医嘱并按规定标准合理收费,同时严格复查患者自带药品的包装、使用说明书、有效期、药品的颜色、形态等。
5、被动物咬伤的病人自带狂犬疫苗来院注射的,可直接由门诊注射室或急诊输液室(非正常上班时间)完成注射治疗。但必须由治疗护士向患者详细交代有关事宜后请患者或患者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病人自带药品使用协议书》并由所在科室临时保管,定期送交病案室妥善保管。按规定交费后予以注射治疗。
6、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造成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