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医保中心对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调整,是结合国家“人社部”《医保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及徐州市“人社局”【2017】41号文的要求进行调整的。调整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药品目录(2017年版)》明确规定: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以上(含20%)的药品,需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医生用药时应充分考虑药品成本与疗效,遵循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疗程、剂量和适应症开具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
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此次调整含职工及居民医保,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