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厅、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文件(苏卫财务【2025】19号)文件规定,自2025年6月30日起,按照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自费等不同类型,分别制定我院住院预交金标准。原则上多次收取总额不得超过公示的住院预交金标准,预交金收取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患者所患病种预交金标准的累计金额,经患者知情同意,使用自费高值药品耗材的,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实际另行收取预交金。预交金标准如下:
住院预交金标准 | |
病人类型 | 预交金标准(元) |
职工医保 | 3000 |
居民医保 | 4000 |
自费 | 5000 |
咨询、投诉电话:68900779
2025年6月27日